第三十条
有效建设单位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向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后,方可向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的建筑物不得超过二层,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临时建设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使用期限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延期申请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
建设单位不得改变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并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不得妨碍城市交通和公共安全,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和周围建筑物的使用,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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