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土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因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申请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