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因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申请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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