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依法取得建设用地。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和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让、绿地率、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应当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规划要求以及有关规划引导要素,并附规划用地红线图。居住小区还应当明确同步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时序。
地方法规 ·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