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并填写划拨建设用地申请表;

(二)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土地预审批复等相关资料;

(三)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规划条件,划定建设用地规划红线;

(四)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在城市重要地点,需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五)符合办理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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