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城乡规划的修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规定,并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程序进行报批和备案。

地方法规 ·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