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县人大常委会。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乡(镇)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上述规划在报送审批时,应当将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地方法规 ·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