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第二章 设立第二十条有效城镇集体企业和农村集体企业改组设立股份合作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方法进行:(一)将原企业的净资产评估作价、折成股份,将所折成的股份全部或者部分给原企业职工认购;(二)所折成的股份部分出售的,未出售部分以本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股形式投资到股份合作企业;(三)增资扩股,由原企业职工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新增加的股份;(四)吸纳原企业以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购买股份。原企业中国家所有的资产适用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