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第二章 设立第十九条有效小型国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合作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方法进行:(一)将原企业的净资产评估作价、折成股份,将所折成的股份全部或者部分给原企业职工认购,职工认购股份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二)未出售的部分以国家股形式投资本企业;(三)增资扩股,由原企业职工购买新增加的股份;(四)吸纳原企业以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购买股份。出售国有资产股份回收的资金为国有资产收益,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