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第四条已废止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对家庭暴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举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纳入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范围,负责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