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第五条已废止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社会团体、有关单位和组织应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活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