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第三条已废止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