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Repealed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对家庭暴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举报。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纳入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范围,负责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有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