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二章 家庭实施第十五条有效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接受学校的家庭教育指导,参加学校的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等组织开展的家庭教育活动。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主动与学校沟通未成年子女学习、生活情况,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教育。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