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二章 家庭实施第十四条有效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开展的家庭教育指导活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