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二章 家庭实施第十六条有效未成年人父母离异的,双方应当继续共同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教育义务。一方履行家庭教育义务时,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养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应当履行对未成年养子女、继子女的家庭教育义务。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