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沿海防护林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四条已废止未经沿海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防护林地使用性质,不得在防护林内筑坟、砍柴、挖沙、采石、取土、采集植被或其他矿物。禁止毁林开垦和毁坏红树林、防护林中幼林。禁止在幼林地内放牧等损坏防护林行为。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