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第五章 追究程序第二十六条有效对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在十日内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本人。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查,复查决定应在一个月内作出。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有权向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复查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