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对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在十日内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本人。

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查,复查决定应在一个月内作出。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有权向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复查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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