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第五章 追究程序第二十五条有效追究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责任,应当自调查之日起三个月内处理完毕;有特殊情况的,经决定追究责任的机关批准可延长一个月。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