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第五章 追究程序第二十七条有效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对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追究处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上级机关,同时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