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第四章 责任追究第二十二条有效司法、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予追究责任:(一)司法实践中难以认定的疑难案件;(二)定案后出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事实和案件性质发生变化的;(三)错误的裁判或者处理决定,于执行前自行发现并积极纠正的。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