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司法、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予追究责任:

(一)司法实践中难以认定的疑难案件;

(二)定案后出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事实和案件性质发生变化的;

(三)错误的裁判或者处理决定,于执行前自行发现并积极纠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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