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已废止开采地下水或者因开采地下矿藏、兴建地下工程而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位下降、枯竭或者地面沉降、塌陷,对公共设施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开采、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损失。新建工程项目,对原有灌溉和供水水源产生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补偿损失或者修建替代工程。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