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Repealed

开采地下水或者因开采地下矿藏、兴建地下工程而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位下降、枯竭或者地面沉降、塌陷,对公共设施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开采、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损失。

新建工程项目,对原有灌溉和供水水源产生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补偿损失或者修建替代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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