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已废止县人民政府应当规划饮用水源保护区。严禁单位和个人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开发建设活动,已建的工程项目必须采取治理污染措施。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