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预警信号的;(二)传播虚假气象灾害信息的;(三)未及时播发灾害性天气警报、预警信号的。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