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二)在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中弄虚作假的。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