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预警信号的;

(二)传播虚假气象灾害信息的;

(三)未及时播发灾害性天气警报、预警信号的。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