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由于干旱、冰雹、暴雨(雪)、雷电、大风、沙尘暴、大雾、高温、低温、霜冻、冰冻、倒春寒、干热风等所造成的灾害。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