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由于干旱、冰雹、暴雨(雪)、雷电、大风、沙尘暴、大雾、高温、低温、霜冻、冰冻、倒春寒、干热风等所造成的灾害。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