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章 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第二十五条有效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一)组织人员撤离、疏散;(二)决定停工、停业、停课;(三)实行交通管制;(四)保障道路、通信、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五)保障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的供应;(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人民政府实施应急处置措施,服从人民政府的指挥和安排。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