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一)组织人员撤离、疏散;

(二)决定停工、停业、停课;

(三)实行交通管制;

(四)保障道路、通信、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五)保障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的供应;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人民政府实施应急处置措施,服从人民政府的指挥和安排。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