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一)组织人员撤离、疏散;
(二)决定停工、停业、停课;
(三)实行交通管制;
(四)保障道路、通信、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五)保障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的供应;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人民政府实施应急处置措施,服从人民政府的指挥和安排。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