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活动,加强对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机制,提供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经费保障。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的行政管理和监督工作。民政、交通、公安、财政、人力社保、文化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助开展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