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红十字会负责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的日常工作,开展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的知识普及、公益宣传、信息收集、捐献登记、捐献见证、捐献颁证、缅怀纪念以及人道救助等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