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提倡和鼓励自然人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人的捐献意愿、捐献行为和人格尊严依法受到保护。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