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活动,加强对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机制,提供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经费保障。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的行政管理和监督工作。
民政、交通、公安、财政、人力社保、文化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助开展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