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第二章 捐献登记第十条有效捐献遗体或者人体器官应当办理捐献登记手续。办理捐献登记手续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到登记机构登记;(二)登记机构上门登记;(三)通过网络、邮寄等方式登记;(四)其他便于登记的方式。办理捐献登记手续的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办理捐献登记手续的,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