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办理捐献登记手续应当填写捐献登记表。登记表应当载明捐献人的基本情况、捐献遗体或者人体器官的名称,捐献执行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以及同意执行的意见,应当说明和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内容。

捐献执行人,可以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担任,也可以由捐献人生前工作单位、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养老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担任。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