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港口条例/第四章 安全与维护第三十一条有效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并在作业开始二十四小时前向港口主管部门报告。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二十四小时内作出是否同意作业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