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港口条例/第四章 安全与维护第三十二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货物作业企业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并向港口主管部门报告:(一)发现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危险货物;(二)在普通货物中发现危险货物;(三)在已申报的危险货物中发现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港口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通知危险货物作业企业。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