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并在作业开始二十四小时前向港口主管部门报告。

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二十四小时内作出是否同意作业的决定,通知报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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