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协调解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一)阻碍正常养护作业的;

(二)阻碍在村级道路用地范围取土(砂石)养护公路的;

(三)侮辱、打骂养护作业人员的;

(四)因管理养护发生其他纠纷的;

(五)偷盗、毁坏村级道路设施、标志、标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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