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河道的保护第三十三条有效河道堤防的防洪标准,应根据保护对象的重要性、历史上洪水灾害等实际情况和规划要求,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确定。河道堤防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