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禁止擅自填堵河道。

确因建设需要填堵河道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论证,并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市直接管理的河道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区、县(市)管理的河道及其他河道,经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填堵河道需要实施水系调整的,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