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它跨河工程设施,根据国家、省、市规定的防洪标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责成产权人限期整改或者拆除。汛期影响防洪安全的,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紧急处理决定。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