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河道的保护第三十一条有效根据河道堤防的重要程度及堤基土质条件,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在河道管理范围及堤防安全保护区内,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以下活动:(一)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二)堆放物料;(三)爆破、采砂、采石、取土、钻探、打桩、打井、挖筑鱼塘等影响河道堤防安全的活动。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