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根据河道堤防的重要程度及堤基土质条件,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

在河道管理范围及堤防安全保护区内,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一)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二)堆放物料;

(三)爆破、采砂、采石、取土、钻探、打桩、打井、挖筑鱼塘等影响河道堤防安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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