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河道的保护第三十条有效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一)搭建影响行洪的房屋、棚舍等建(构)筑物;(二)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高秆作物和林木;(四)设置拦河渔具及沉置船舶;(五)倾倒、堆放垃圾、废料等废弃物和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六)损毁河道堤防、护岸、涵闸、泵站等水工程设施以及通讯、照明、水文监测测量等设施;(七)其他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及妨碍河道行洪排涝的活动。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