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因节约土地、功能需要等原因,确需结合规划道路、河道、绿化等公共用地进行安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