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因节约土地、功能需要等原因,确需结合规划道路、河道、绿化等公共用地进行安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