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对不符合的,不予核发并书面说明理由。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